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8-23浏览次数:266


皖职院〔202267

发展规划在学院发展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组织动员、统筹协调和目标导引等作用。为科学有效地做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发展规划包括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二级学院规划以及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所要求的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的规划(计划)。

第二条发展规划实施管理的内容包括:发展规划的实施与调整,规划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等。

第三条发展规划的实施与调整是指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依据学院党委审核确定的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各二级学院规划以及专业、课程、教师、学生等层面的规划(计划),将之转化为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发展规划内容进行修订的过程。

第四条规划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是指在规划期间或结束时,对规划所提出的发展目标达成的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的过程。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与调整

第五条学院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是学院发展规划实施的牵头部门,负责进行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和规划目标任务的分解工作,形成学院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二级学院据此制定年度目标任务。

第六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是规划实施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或二级学院规划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规划实施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1.依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专项发展规划、二级学院规划以及专业、课程、教师、学生层面的规划(计划)。

2.依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要点(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中期和末期自评,向发展规划处报送自评报告,接受学院组织的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4.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条学院发展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对重大目标或重要指标进行调整修订,须经过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学院发展规划处提出规划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报告及建议、方案等;

2.开展审查。发展规划处对调整申请进行初审。变更的内容涉及有关院(部)的,须有关院(部)进行联审。

3.专家评议。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组织编制主体编制规划调整草案。

4.征求意见。变更内容涉及公众利益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充分征求意见。对于群众反对意见较为一致的,原则上不得调整。

5.上会审议。将有关调整事项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进行审议。

6.请示上报。将最终形成材料(调整说明、调整草案等)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发展规划处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布。学院对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听证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存档。

第八条学院将年度工作要点(计划)执行情况作为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拒不执行规划、或在执行规划中遇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规划实施严重滞后、给学院发展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规划实施效果的考核评价

第九条年度检查。发展规划处会同院办(党办),依据规划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对各部门、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形成检查总结报教代会执委会审定。检查后发现未完成的目标任务,应在来年的目标任务中加以安排。

第十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一般安排在规划实施的第三年进行。

1.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指标实现情况,重点任务推进情况,重大改革实施情况,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解决情况等。

2.中期评估的工作机制。中期检查评估工作由院办(党办)组织开展,发展规划处具体负责实施。评估前,要制定中期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式方法、主要工作节点等,重点突出规划主要目标时序进展情况、近年来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成效、目前面临问题、未来发展预测及下一步对策建议,梳理典型做法、成功案例,总结可复制可推广先进经验,高质量形成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3.中期评估方式方法。注重评估主体、评估形式、评估标准等方面创新,综合运用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文献分析与大数据分析相结合等评估方式方法,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4.中期评估的报告。中期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中期评估报告,报学院教代会审定。

第十一条期末评估。在发展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应结合新一轮发展规划制定,组织开展发展规划的期末评估工作。期末评估的重点是检查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摸清发展基础,总结发展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期末评估工作由院办(党办)组织开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实施。期末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期末评估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报学院教代会审定后,作为制定新一轮发展规划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915日起试行。